各市(州)卫生计生委、综治办、中级人民法院、公安局、民政局、司法局、保监分局,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:
2012年,省综治委、省法院、公安厅、民政厅、司法厅、原卫生厅、四川保监局印发《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》(川综治委〔2012〕7号)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以来,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强化工作落实,基本形成了“党政主导、综治推动、卫生牵头、部门联动”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格局,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的医疗纠纷,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、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。
为了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和中央有关部委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提出的新要求,总结完善《暂行办法》实施5年来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,我们对《暂行办法》进行了修订完善,并更名为《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落实。
省卫生计生委 省综治办
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安厅
民政厅 司法厅
四川保监局
2017年12月26日